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代表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