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其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后失效。民航局依法予以注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其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撤销其代表机构的,应当在撤销的三十日前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并提供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依法予以注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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