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变更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3.拟任人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4.拟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6.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在同一城市变更代表机构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2.新办公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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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