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应当与民航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延展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为三年。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由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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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