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民航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