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延期的,代表机构应当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四十五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并对保留代表机构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2.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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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