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应当与民航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自民航局颁发该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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