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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