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附件1)。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注册证明和航空运营人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