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