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