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建管理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