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