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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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