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建管理
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