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