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统称为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