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按照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对标准送审稿及时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或者网络电子投票审查方式。强制性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以及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推荐性标准,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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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