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拟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款规定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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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