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

示范县创建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创建工作自发布通知后启动,按照提出申请、核查报送、专家评审、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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