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在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根据工作要求对创建条件的各项内容进行细化,制定并发布具体评分标准和细则。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线为85分,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参照帮扶县政策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评分时依托信息系统,对照主管部门已掌握的数据和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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