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在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根据工作要求对创建条件的各项内容进行细化,制定并发布具体评分标准和细则。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线为85分,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参照帮扶县政策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评分时依托信息系统,对照主管部门已掌握的数据和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