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建立完善创建指标评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政策引领和监督指导。

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县(区、市)开展示范县创建,加强工作协调、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县创建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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