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市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有力,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区中60%以上获评全国示范县,予以通报表扬为“四好农村路”建设市域突出单位。无县级单位的地市,可参照示范县创建标准和程序进行申请,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表扬。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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