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市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有力,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区中60%以上获评全国示范县,予以通报表扬为“四好农村路”建设市域突出单位。无县级单位的地市,可参照示范县创建标准和程序进行申请,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表扬。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地市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有力,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区中60%以上获评全国示范县,予以通报表扬为“四好农村路”建设市域突出单位。无县级单位的地市,可参照示范县创建标准和程序进行申请,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