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建工作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判定其创建结果不达标,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示范县命名后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取消示范县称号。凡被取消示范县称号的县,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创建工作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判定其创建结果不达标,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示范县命名后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取消示范县称号。凡被取消示范县称号的县,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