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按照示范县创建标准对复核单位达标情况进行评审。其中,对当年情况的评审占分值的80%,对往年自评情况的评审占分值的20%。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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