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确保已命名示范县满足达标要求,持续发挥示范作用;对严重不符合创建条件、标准,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县,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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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