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确保已命名示范县满足达标要求,持续发挥示范作用;对严重不符合创建条件、标准,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县,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确保已命名示范县满足达标要求,持续发挥示范作用;对严重不符合创建条件、标准,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县,及时报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