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七条

已命名示范县要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随同每批次创建工作形成自评结果供复核评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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