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复核管理第十七条已命名示范县要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随同每批次创建工作形成自评结果供复核评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