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四条
创建期满后,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复核组,对照评分标准,对创建单位采用实地复核、线上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验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创建程序
创建期满后,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复核组,对照评分标准,对创建单位采用实地复核、线上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