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四条

创建期满后,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复核组,对照评分标准,对创建单位采用实地复核、线上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验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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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