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三条

创建单位应在创建期内进一步总结经验,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国家和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示范县创建单位加强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创建期内符合标准要求,实现“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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