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确定为示范县创建单位,创建期为一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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