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依次由市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核查达标的单位,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作为省级推荐对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将推荐对象的申请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邮政局 乡村振兴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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