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