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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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