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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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