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