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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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