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