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