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