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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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