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