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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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