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