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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