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