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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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