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 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 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