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 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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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