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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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