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