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通知、通报、报告有关情况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通知、通报、报告有关情况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