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出具虚假的飞行校验数据或者错误的飞行校验结论,或者未及时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