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出具虚假的飞行校验数据或者错误的飞行校验结论,或者未及时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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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