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七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出具说明、判断飞行校验数据可用性,或者未按照要求停止使用校验对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