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执行飞行校验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导致飞行校验任务无法顺利实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执行飞行校验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导致飞行校验任务无法顺利实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