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协调机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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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