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将未经飞行校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