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将未经飞行校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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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