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验对象为通信设备或者监视设备的,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设备运行需求确定校验项目并实施飞行校验,出具飞行校验数据。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汇总分析数据,明确飞行校验结论,提出飞行校验建议,出具飞行校验报告。
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分别对其出具的飞行校验数据及飞行校验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校验对象为通信设备或者监视设备的,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设备运行需求确定校验项目并实施飞行校验,出具飞行校验数据。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汇总分析数据,明确飞行校验结论,提出飞行校验建议,出具飞行校验报告。
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分别对其出具的飞行校验数据及飞行校验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