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执行投产校验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校验机构提出校验需求,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合理安排投产校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