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 第二节 飞行校验项目和校验时间

第十条

对于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的情形,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形,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少于6个日历月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6个日历月(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机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的校验项目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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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